江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赣农大发〔2017〕6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其他处分均设有6-12个月的期限。其中,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可适当缩短,但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对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在处分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揭发他人错误的;

(三)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在调查、处理期间,有威胁、报复言行的;或无理纠缠学校教职员工及相关人员影响工作秩序的;

(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用钱物贿赂相关人员的;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有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二)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参选资格和奖助资格。

(三)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停止享受各类奖励及相关荣誉。

(四)受纪律处分的党、团员学生,根据党纪、团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法犯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按照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意见,并给予学生如下纪律处分:

(一)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打人、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乙级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甲级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策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纠集他人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偷窃、侵占、骗取、冒领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含,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打麻将、酗酒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含,下同)处分。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背公序良俗、影响校风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涂画污秽语言和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胁迫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女性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参与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诽谤诬蔑他人,提供伪证,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事实、诬蔑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电子邮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归者或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以外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宿管部门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及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打扑克、下棋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休息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视及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五)对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电源线等公共设施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十分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核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

3.考核结束时间已到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核材料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核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偷盗试卷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在网络和新媒体上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以及恐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传播相关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江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室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除节假日外,在教室进行舞会和其它娱乐活动者,给予主要组织者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上课穿背心、裤衩、拖鞋者,禁止进入课堂,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在墙壁上踏脚印、涂画或在课桌上涂写刻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文给予处分。对策划、煽动者,从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与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解除: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学院研究,报学工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与解除,必须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登记表》和《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解除表》(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处分之前,各学院和相关单位应当核清违纪事实,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接到各学院报告审核后,按照处分权限,给学生做出相应的处分,并下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考核违纪原则上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的《考场情况登记表》所记载的事实或教务处抄告单为依据。留校察看处分起始日期以学工处受理之日起算;记过及以下处分起始日期以学院党政会议通过之日起算。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处分由学工处和校长办公室通知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其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负责其在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学校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一)紧急情况,必须迅速作出处分决定的。

(二)其他违纪行为经查实必须给予处分而学院没有作出恰当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本院范围内公告,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在指定地方公告。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解除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日内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解除处分建议。

(三)学工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五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院或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在三日内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学工处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 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馆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