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争做六有大学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学习知识、增长本领。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做到言行举止得体、文明、高雅。

第五条 学生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形象。

第六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以创文明校园、创文明寝室、创文明班级,做文明大学生为主要内容的三创一做活动,加强文明行为养成,增强文明创建意识,营造校园文明氛围,树立校园文明风尚。

第三章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自觉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办理注册手续;若确实遭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并报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第八条 学校开展各种有益心身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对学校相关事务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四章  学生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随身携带和存留刀具及其它管制器械。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在寝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寝室留宿异性;严禁在寝室饲养宠物;严禁在寝室开设小卖部;严禁在宿舍外住宿;严禁在寝室赌博。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密切关注学校有关校园安全通知提醒等信息,提高防火、防盗、防骗意识,严防各类非法组织的诈骗、传销和校园网贷等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组织管理制度。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向所管辖单位及学工处、保卫处报批备案,严禁组织集体外出旅游等。

第五章  学生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假期报告制度。节假日回家,学生应自觉提前向班主任报告。假期结束,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返校的,须主动向学校说明具体原因及确切返校日期。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晚自习制度,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必需参加,不得缺勤。

第六章  学生日常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严禁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不得参与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严禁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及禁烟区域吸烟。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与考试纪律,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代课现象发生,严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任何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章  学生舆情与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常态排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安全舆情研判工作会,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矛盾或隐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前期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和学生舆情,会商问题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学生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及学工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规范制度、规定或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