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赣农大发〔2017〕62号),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入学报到期限内书面向拟录取学院请假,报学校招生部门备案,并提供正当请假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拟录取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配合调查,并听取其本人作陈述与申辩。如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法违纪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只能申请保留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某种疾病不符合录取专业要求或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参军入伍;

(三)创新创业(须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代表);

(四)其他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等。

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二年,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为二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高期限均写入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超过最高期限仍未申请重新入学或仍未与学校联系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期满,应向原拟录取学院申请重新入学,经原拟录取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重新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所在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情形的,通知学生配合调查,听取学生陈述与申辩。调查后认定不合格的,一经招生部门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参军入伍的已录取新生,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或户口薄)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两份),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其原拟录取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相关要求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分别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本人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含实践性教学)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5-89分,及格为60-74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第十一条 大学英语课实行分级考核,综合加权的考核和成绩记载方法,大学英语(一)、(二)、(三)、(四)的考试成绩分别占10%、20%、3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体质测试评定标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70.0-89.9分为良好,60.0-6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体质测试成绩并存档。

体质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当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并记入该年体质健康成绩并存档。

毕业学生体质测试成绩,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体质测试综合结果达不到50分者,一律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主干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

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次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

四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0-5.0绩点,良好折算为2.0-3.9绩点,及格折算为1.0-1.9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课程平均成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Σ(课程学分×成绩点)/Σ课程学分。

(1) 分上、下部分授课的课程按平均值计算该门课程学分;

(2)《大学英语》按3学分计算课程学分。

(三)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成绩单,计入平均成绩点(GPA),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四)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补考成绩在60-64分统一按1.0计算成绩点,65分及以上的统一按1.5计算成绩点。

(五)60分≤考核成绩<70申请重修的主干课程,学校最多给予其两次重修考试机会(分别在该课程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以及第八学期毕业生清考),在学籍表中记载其历次考核中最高一次的成绩,但相应课程按平均值计算成绩点。

(六)凡因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成绩点为0,并计入平均成绩点(GPA)。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安排两个批次集中考试,即提前考试批次和期末考试批次。提前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第13-14周,期末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所有课程考核原则上都必须安排在这两个考试批次时间范围内。

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周统一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等均由开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闭开卷兼用;笔试、口试、口笔试兼用;技能测试、撰写论文(设计)或调查报告、综合性作业等方式进行。

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课程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均按20分计算(实行四级记分制的课程按20%的比例掌握),专业主干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按课堂学习成绩10分、作业成绩10分和随堂测试成绩20分(合计40分)计算,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批准,其平时成绩比重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分。

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的依据、范围及方法等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凡一门课程缺课课时达1/3以上,或平时成绩得分低于课程平时成绩总分60%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须申请缓考。办理程序如下:

(一)本人在考前三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但必须及时补办)提交申请书;

(二)出具事因证明或病因证明(由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

(三)所在学院院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核定批准。

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必须在下一学期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缓考课程考核,其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凡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计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学校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凡每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旷考者、考核违纪者、取消考核资格者等不符合学校规定而参加补考的,其考核成绩无效。补考课程按考核实得成绩进行记载。未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的课程、放弃补考机会而不进行补考的课程一律列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

学生补考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但需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补考不合格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的毕业学期仍有新开课程(含公共选修课)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学校在当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创新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标准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在中止学业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其已获得的公共课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课程可免修。对其已获得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分,必须与正在修读专业紧密相关才能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与培训,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指导。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学习年限、留级与升降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为四年,实行学年学分制,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可在学校所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外延长二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含留级、由同一层次的上一年级转入下一年级等)。如因应征入伍等原因可顺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二)学生本人要求留级的。

第二十八条 凡单独设置课程编号的课程、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课程或具有独立课程名称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计入留级测算门次。大学英语课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体育课、五年制三校生各专业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计入留级测算门次,但计入补考门次。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核查。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留级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为留级学生办理学籍档案异动手续。

(二)学生因学业跟不上进度等原因主动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留级手续。

留级学生成绩合格的已修课程可免修,也可申请重新选读。重新选读者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以重新选读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所留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的100%交纳学杂费。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或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任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降入低一年级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学杂费按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申请转专业并参加考核的时间为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初。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要求办理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而要求转专业;

(三)单独招生专业与非单独招生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三校生生源专业与非三校生生源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

(四)软件工程专业要求转入其他本科专业的;

(五)跨高考录取科类或不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转专业政策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学校认为不应转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班主任和院长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对于学业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学生原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计入留级和补考测算门次,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学生转专业后可申请补修有关专业基础课程(不含公共课),并可申请将补修考核合格课程的学分(学时)充抵原专业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公共课)的学分(学时);

第六章  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转学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转出学校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强制性休学:

(一)患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六周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经诊断患有甲乙类等传染病的;

(三)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一般为六周);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必须强制性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劝其休学。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通知书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否则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

(二)要求休学创业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军入伍;

(二)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在合作办学的学校学习的出国学生。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期限和次数

(一)一般休学期限为一年;

(二)休学创业期限单独规定为二年;

(三)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限为退役后二年;

(四)出国学习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协议期。

(五)休学最多只能申请二次;

(六)保留学籍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程序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要有病历和校医院的诊断意见,创业应提交创业方案和相应工商证书,参军入伍须提交入伍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学生经班主任和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复核。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籍变动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和其它在校生生活待遇;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公费医疗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校也不认可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对其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仍未来校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必须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离(返)校手续单》办理返校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已留级二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制报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已作强制性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非本人申请)达到退学条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在校内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同送达。

退学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教务处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发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三)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一)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可延长十五日。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或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按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一小时计一学时);必须参加的活动,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下同)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批准单位和备案单位销假。

第五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选修课由课代表负责),实行点名制度,登记缺席名单。每天上课,必须向任课教师汇报缺课学生名单及事由。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不定期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毕业时,学生学籍表(含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和历年体检表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具有学籍的学生作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自主进行,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凡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学校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又同时修读双学位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发给双学位证书,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

(二)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而结业者,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安排在每届毕业生毕业离校后进行,但不得超过一年)向原就读学院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结业生课程补考,考试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而结业者,如其在离校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超过一年)违纪处分得到解除,经其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五)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回校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6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无论毕业、结业或肄业均必须离校,学校不再为其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且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条件的,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外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外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标准并通过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者,学校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者,学校不再为其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登录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信息,确定学籍真实准确。如发现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学校进行确认,如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申请更正。学生毕业离校后才发现证书信息与学籍信息不符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学历已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事宜。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先向学校咨询,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进行审查。同时申请变更多项信息的,必须提供更加详细的自证材料:

(一)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审批表

(二)修改后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两种证件的复印件;

(三)招录时填写的各类档案原件或档案保存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学生生源地高考报名(5)学校的证明;

(五)涉及跨省情况的学生应提供生源地省级招办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学校认为必要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现的,作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在学生离校后发现的,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