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其他事项;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病、参军入伍等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只能申请保留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重新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所在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分别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本人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5-89分,及格为60-74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依据、范围及方法等按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缺课课时达1/3以上,或平时成绩得分低于课程平时成绩总分60%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六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可申请缓考。不申请缓考的,视为放弃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凡每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的毕业学期仍有新开课程(含公共选修课)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学校在当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中止学业起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再次入学的,对其已获得的学分,符合学校认定要求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学习年限、留级与升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为四年,实行学年学分制,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可在学校所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外延长二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含留级、由上一年级转入下一年级等)。如因应征入伍等原因可顺延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1.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2.学生本人要求留级的。

第二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或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降入低一年级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节  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

1.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需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强制性休学:

1.患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六周以上)停课治疗的;

2.经诊断患有甲乙类等传染病的;

3.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一般为六周);

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

2.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合作办学的国际班出国学生出国期间,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创业一般以二年为期,最多只允许休学二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南昌市医保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学生已留级二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3.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制报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已作强制性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照学校规定限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第四十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选修课由课代表负责),实行点名制度,登记缺席名单。

第四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不定期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

1.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而结业者,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校补考,考试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而结业者,如其在结业后一年内,违纪处分得到解除,由本人申请,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符合《江西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条件者,获得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者,学校不再为其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校长助理、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中心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互联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校长奖学金江农之星大学生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为一年期限,对毕业班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时间原则上为6-12个月。

第六十八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本章未及的违纪行为,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纪监审、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其他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成员人数为9-11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党办校办。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书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及开除学籍学生可以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对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短期培训学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学籍管理部分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部分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学工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6〕46号)同时废止。以前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