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公务接待规定

农学院公务接待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交流,密切学院与外界的关系,根据赣农大党[1998]17号文件实施意见,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对学院在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做如下规定:
   
一、我校其它学院及有关单位来我院学习、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由学院负责接待。
   
二、公务活动接待,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三、凡与科研课题联系的客人,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接待,所需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四、私人客人由私人招待,严禁私客公待。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