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协助研究生处做好本学院的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学校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始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分别制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对每堂课上课时间及学生到课情况进行登记,即填写附表1。学生到课情况要作为计算课程平时成绩重要依据。
第四章 重修和缓考
第七条 研究生无故缺考或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但可申请重修。学位课缺考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否则不能毕业。
第八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学院分管院长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缓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选课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题量,研究生课堂考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研究生处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和代考,一旦发现,即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二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三条 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的标准为75分以上(含75分),非学位课程成绩合格的标准为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笔试应采用百分制;若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将课堂教学考勤表(附表1)、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和课程成绩(附表2)送交研究生处。
第七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将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开放式教学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开放式教学课程有效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性质
第二条 开放式课程是为了引导研究生主动获取、加深理解本学科理论知识,从而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开放式课程包括Seminar、专业英语写作、听学术报告三个环节。开放式课程适用于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
第三章 Seminar课程管理
第三条Seminar是一门高级研讨性课程,对提高研究生分析归纳能力、表达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等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Seminar课程可以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研究现状综述,可以是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也可以是研究课题资料收集、文献分析、研究进展等。
第五条Seminar课程包括专题报告、集中讨论、总结点评三个环节。专题报告的摘要(或PPT文档)应由研究生提前一周提交导师审核通过;集中讨论应由主持人根据专题报告内容,引导大家讨论发言;Seminar结束时由主持人总结点评。
第六条Seminar课程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元组织,若一级学科每年招收人数多于12人,可根据需要以二级学科为单元进行。
第七条Seminar课程,每学年举行8次,原则上每学期举行4次。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做3次专题报告,且专题报告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八条 主持人必须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每主持1次Seminar课程,计2个工作量。主持人负责Seminar课程的引导总结,《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Seminar记录表》(附件1)的填写和上交学院研究生秘书。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汇总《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Seminar记录表》(附件1),并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
第四章 专业英语写作课程管理
第十条 专业英语写作课程是为了训练研究生英语应用技能,扩展研究生科学研究视野而设置的课程。
第十一条 专业英语写作课应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自主学习完成。
第十二条 专业英语写作,博士生可根据研究方向及论文选题笔译1-2篇总字数不少于6000汉字的文献资料;或用英语撰写1-2篇与本人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投稿。硕士生可根据研究方向及论文选题笔译不少于3000汉字的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导师负责对研究生专业英语写作课程考核,合格者在《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专业英语考核表》(附件2)上记1学分,不合格者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导师及时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专业英语考核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听学术报告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听学术报告是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的课程,是增强学术氛围、拓宽知识面和提高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要,至少听取研究生处组织学术报告3次。鼓励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会议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在统筹全校、兼顾文理学科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我校博导、硕导和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研究生处一般每月组织1次,每年7-8次学术报告会。
第十八条 听研究生处组织的学术报告,研究生处负责考勤。满3次者合格,计1学分;少于3次者不合格,予以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其余学术交流活动,导师负责考核,并在《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听学术报告考核表》(附件3)上登记相应学分。其中参加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每1次记0.2学分;参加校外的学术会议每1 次记0.5 分,做学术报告加记0.5学分。此条不做统一规定,所得学分不得与其他所规定学分冲抵,但可计入总学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导师及时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听学术报告考核表》(附件3)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级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执行,并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性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学改革,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保证研究生实践性课程有效进行,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性质
第二条 实践性课程是指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获得实践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系统课程。目前我校研究生实践性课程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两个环节。
第三章 教学实践课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课是研究生参与教学活动,深化专业学习的课程。教学实践是加深专业知识理解,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研究生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可在导师指导下担任本、专科生的助教,协助导师做好有关教学工作,如批改作业、上辅导课、实验准备、协助指导实验等。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可由导师负责在校内安排,也可由研究生自行联系相关教学实践单位。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实践一般安排在第3-4学期,时间不少于一周。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或从事教育工作两年以上者可免修。
第七条 教学实践结束后,研究生认真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附件1),并上交导师。导师对其表现进行考核,合格记1学分,不合格补修,直至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导师应及时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附件1)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社会实践课程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课程是将理论学习应用于实践,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从而促进专业学习的课程。社会实践是研究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内容可以是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挂职锻炼;也可以是基地实习、企业合作研发、导师课题调研、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或其它合法机构组织的团队社会实践,也可以征得导师同意后个人联系单位开展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研究生必须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课程一般安排在第3-4学期,时间不少于2周。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可免修。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一篇社会实践报告,填写《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2),并由社会实践单位做出鉴定。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考核,合格记1学分,不合格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导师将《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附件2)及社会实践报告上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秘书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级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执行,并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