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农学院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增强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把党委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会议是院党委议事、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是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委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党委会议坚持群众路线,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由院党委委员组成,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可以召开扩大到党外院领导、支部书记、团委书记、教研室主任等。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党委会议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2、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行研究布署。
3、讨论研究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分党校工作。
4、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管理等方法措施。
5、开展理论学习和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研究党内表彰或处分。
6、讨论研究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通报使用情况;审批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书记,预审、审批党员发展、转正工作。
7、讨论研究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和党建制度建设,安排阶段性工作。
8、讨论研究纪检、群团和统一战线工作;研究党建课题申报工作,向上级部门推荐党建课题项目。
9、研究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和筹备工作。
10、其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六条 会前准备。党委书记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交换意见,形成会议方案、意见和建议,党委秘书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 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八条 议题讨论。讨论会议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围绕主题认真开展讨论。实行会议主持人末尾发言制度,以达到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协调统一。
第九条 提高效率。讨论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不过多发表重复意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提倡开短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第十条 民主集中。党委会议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通报。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面向师生党员通报。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并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会议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确需复议的,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报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要专门详细记录,若需形成会议纪要则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农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