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教职工和年满十八岁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

第四条 院党委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五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支部民主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研究决定并报院党委备案。

第六条 院党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校党委党校培训安排和名额分配,院党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向入党积极分子发放“我的青春我做主”青苗素质培养证书,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素质认证。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提交书面思想报告。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一条 党组织必须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院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到位正式党员人数过半后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材料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院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十六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院党委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向预备党员发放“我的成长我负责”金穗素质培训证书,组织预备党员开展素质认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并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支部大会到位正式党员人数过半后方可召开);报院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院党委。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院党委存入本人档案。院党委向正式党员发放“我的岗位我示范”红星素质培训证书,组织正式党员开展素质认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