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争做“六有”大学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学习知识、增长本领。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做到言行举止得体、文明、高雅。
第五条 学生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形象。
第六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以“创文明校园、创文明寝室、创文明班级,做文明大学生”为主要内容的“三创一做”活动,加强文明行为养成,增强文明创建意识,营造校园文明氛围,树立校园文明风尚。
第三章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自觉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办理注册手续;若确实遭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并报学工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缓缴学费手续。
第八条 学校开展各种有益心身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对学校相关事务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四章 学生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得随身携带和存留刀具及其它管制器械。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在寝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寝室留宿异性;严禁在寝室饲养宠物;严禁在寝室开设小卖部;严禁在宿舍外住宿;严禁在寝室赌博。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加强安全法制教育,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密切关注学校有关校园安全通知提醒等信息,提高防火、防盗、防骗意识,严防各类非法组织的诈骗、传销和校园网贷等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组织管理制度。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向所管辖单位及学工处、保卫处报批备案,严禁组织集体外出旅游等。
第五章 学生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假期报告制度。节假日回家,学生应自觉提前向班主任报告。假期结束,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返校的,须主动向学校说明具体原因及确切返校日期。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晚自习制度,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必需参加,不得缺勤。
第六章 学生日常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严禁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不得参与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严禁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及禁烟区域吸烟。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与考试纪律,严禁迟到、早退和旷课、代课现象发生,严守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考场任何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章 学生舆情与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常态排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安全舆情研判工作会,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矛盾或隐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前期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和学生舆情,会商问题解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学生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及学工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规范制度、规定或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及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