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指导与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高校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学会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学术咨询;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评审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申报的课题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课题除重大、重点课题外,均设立同类别的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5.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地区或单位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

2.申请人员的申请书由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各自所在系统的高教学会、专业研究会,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4.自筹经费课题与资助经费课题评审时将分类进行,故申报时必须明确经费类别。凡申报资助经费课题的,申请经费数额要恰当,预算要合理。凡申报自筹经费的,经费预算一栏不填,出资单位或所在单位须在所在单位的意见栏内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5.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4年,最长不超过5年。

6.须使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印制的规范的立项申请书(包括按原规格复印)可加另页。

7.课题申请者需交纳课题评审费每项100元。各学会、专业研究会秘书处在受理申报时先行代收,再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报送课题申请书时集中面交或寄交。

8.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不予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原则上重大课题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其他由受委托单位组织)。成果鉴定必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至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重大课题)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

  4.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或受委托单位。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发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择优推荐相关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