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农业大学(英译为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
第四条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溯源于1940年创办的国立中正大学,1969年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与江西农学院合并成立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1980年更名为江西农业大学。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发展思路;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业型人才;建设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和谐,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室)、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单位,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院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位评定、授予的初审工作;负责本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初审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实行任用、聘任、聘用制度。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联谊会工作。
第六章 资产 财务 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庆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上方标有“江西农业大学”字样;下方标有“194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下方边缘为江西农业大学的英文译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白底红字,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校旗规格选用国旗二号标准,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0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